案情介绍
我姓田,在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不久前为一家即将开张的饭店装修。在工作之前,工程负责人史某让我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上约定: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田某工资2 00 0元,待安装工程结束,安装费到位后支付。
项目结束后,史某一直未通知我领取工资,我便多次打电话要求他支付工资,可史某却说发包方还没有付款给他,他没有钱给我,让我再等等。并且把当初我们签的协议拿给我看,.说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只有发包方给了钱,他才能付给我工资。无奈之下,我决定向法院起诉索要我的劳动报酬,可自己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不知我能否胜诉?
请问: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能否因所附条件未能实现而被侵犯?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o\"
《民法通则》第5 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o\"

《民法通则》第6 0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6 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田先生,您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协议所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意思就是只要发包方不付款,公司就无义务向您支付工资。公司通过该附力口条款将本该自己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您的身上,对您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 9条第(二)项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 "发包方付款后才支付您工资"的条款从协议签订时就无效。
因此,您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支持您的请求,判决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您2000元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