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常在合同中见到有类似条款即一方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稳获收益,如果一方经营发生亏损时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这种条款如果发生在联营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而如果这种条款存在于承包经营合同中则并不必然视为无效。

何为联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1条至53条的规定,联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联营为紧密型联营;第二种联营形式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形式为半紧密型联营;第三种联营形式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为松散型联营

而承包经营则是指双方基于承包经营合同,也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包形式,在承包经营中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

应该说合同型的联营与承包同为合同方以签署合同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而联营是由合同各方依据各自的独立经营而形成的,即各方对联营均享有各自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则不同,发包方不享有经营权,而经营权由承包方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