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刚找到了一份工作,对方提出合同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且试用期过后才给签书面劳动合同。他向我征求意见,问我能不能答应单位的条件。我告诉他说,这个单位的提出的三点要求均是违法的:

首先,试用期的期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的话,试用期就不得超过二个月,且试用期包含在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显然,该单位提出合同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次,试用期工资标准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该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是不合法的。

再次,试用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单位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面对现实劳动关系中大量存在的象上述用人单位一样的错误做法,我想到: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半年多了,并且在施行之前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就已经开始做了铺天盖地的法制宣传,可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自己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是我们的宣传不到位?还是用人单位太没有法律意识?我们用什么方式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的颁布是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也是很严肃很神圣的。同样,关乎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重要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自1994年《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遵守《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有关机构和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重要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使他们在用工关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有所改观。但是,面对大量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漠视和规避,劳动者又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困惑。

诚然,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也应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当整个社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当劳动者动辄就通过仲裁和诉讼向用人单位讨个说法,或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要求和做法勇敢地说"不",当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利益蔚然成风,那么用人单位还有什么"胆量"不去依法办事呢?《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尊严和权威自然而然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