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亲本种子、生产种子数量及质量标准
第一条: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第二条 委托受托人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第三条: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种源后,如果对种子质量有异意,应在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愈期视为亲本种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委托人收购结束后,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应该在15天内复检完毕,纯度在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如果种子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书面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双方对种子质量有异意,应该同时取样、分别封样,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第六条:对质量有异意种子,双方应同时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费用双方各预交50%,待最终结果出来后,由违约方承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出示有效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在种子生产期间,委托人负责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并提供切实可行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及《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5 1998)。
第九条: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后,委托人应当结合生产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第十条: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提供田间生产档案,双方共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对合同约定数量内的合格种子,委托人应该及时收购,并同时结算种子款。
第十二条:在种子田受灾严重减产或绝收时, 委托人应及时会同受托人共同进行核查,以便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收购种子数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受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受托人必须在指定地块生产种子,不得在隔离区内种植同类作物,不得在指定地块外生产种子。种子生产采用空间隔离,隔离区为300米。
第十四条:受托人必须严格按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及《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5 1998)生产种子,不得擅自修改制种技术方案。受托人应该协助委托人委派的技术人员完成所有种子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保密。对委托人提供的亲本种子,受托人只能用于双方约定的种子生产,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受托人为委托人生产的种子,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委托人,不得私自出售或留存。
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偿提供的亲本种子因未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有错误,或因生产技术指导失误,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委托人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受托人未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操作或未按委托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隔离区内种植同类作物或在指定地块外进行种子生产的,委托人可以在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监督下强制割除,受托人应该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未按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要求去雄,委托人有权立即割除母本散粉株,并可以割除影响制种质量之其它母本植株。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因私自留存或私自出售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农作物生长期内,因受托人生产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受托人应该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种子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约定之种子按下列方式交付: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要求进行种子晾晒,在收购期种子水分低于合同约定水分的,委托人可以提高收购价格5%;受托人未按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要求进行种子晾晒,致使收购期种子水分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可以降低收购价格5%。
第二十八条:种子收获前后,双方应当共同对种子产量进行测产。受托人完成合同数量90%以上的,视为完成合同约定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部分,收购价格双方重新协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合同的两份附件《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及《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5 1998),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所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也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向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5 1998)
附件2、《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


委托人:(章)         受托人:(章或签字)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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