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律师侃离婚之十四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在面对"法院凭什么判决准予离婚"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包括律师的回答是模棱两可的。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包括:现实中判决不一致;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非常困难等。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本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得到了《婚姻法》第32条的明确支持。难就难在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而言,法官会考虑下属因素。
一、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
1、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以及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其他"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先天性因素造成、患者生活无法自理、后代风险高的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及其他疾病;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及其他严重精神疾病。
2、性无能且无法治愈。这类疾病包括先天性性无能、后发性性无能。先天性性无能自不待言;至于后发性性无能,包括器质性性无能和心理性性无能,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这种情况,不要求难以治愈,只需要经过治疗没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
二、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
1、包办、买卖婚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三、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四、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经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4、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五、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其他情形。
注:一般而言,法院以2次诉讼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这并非法律规定,也即是说,2次诉讼判决离婚不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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