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注意两个问题:法院管辖和感情破裂的认定

(一)法院管辖
1、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住所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1)被告不在中国境内;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3、若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诉非文职军人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判决离婚时条件认定:综合判断和具体认定。
综合判断: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具体认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注:这是对配偶权的侵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若以夫妻名义就会构成重婚罪了。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注:人身权的侵犯。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伦理不容;导致家庭经济损失。
(4)一方被宣告失踪;
注:无法履行扶助义务。
(5)其他情形。
特定离婚限制:
(1)军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需要通过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壬辰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同意或者有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