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
三种:离婚补偿请求权;离婚帮助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离婚补偿请求权提出时间:限于离婚当时。
(2)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应该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若是部分财产约定的,也是不可以的。
(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价值平等;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离婚帮助请求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或者离婚后无地方居住。
(和睦互助)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权利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