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张某投资经营,对外有20万元的债务,由于经营不佳,眼看债务难得还上,张某与妻子李某商量,将他们夫妇拥有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赠与李某的父亲,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李某的父亲又立遗嘱,将此房产让其女儿继承。待张某的债务到期债权人陈某主张债权时,才发现张某夫妇无财产偿还债务。陈某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判定张某对外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由此分析,张某投资经营对陈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眼看债务到期还不上,便与妻子李某商量,将他们夫妇拥有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赠与李某的父亲,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李某的父亲又立遗嘱,将此房产让其女儿继承。显然,张某夫妻采取赠与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逃避债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陈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具体方法是:陈某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即以张某夫妇为被告,以李某的父亲为第三人,撤销权的范围以陈某的债权为限。当判决债务人张某夫妇的行为被撤销,李某的父亲即应返还所赠房产,用于清偿陈某的债务。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代位权。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还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债权人陈某应当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