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案例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12民终2568号

一审法院认为,刘X去世后,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诉讼。根据已有证据,可以确定至少还有一人即刘X妻子朱X凡应参加诉讼,而朱X并未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上诉人父亲刘X去世后,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诉讼。一审经审查认为刘X的妻子朱X应参加诉讼,而朱X并未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审应确定案涉的相关继承人,并审查是否追加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涉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实务中处理办法

在实务中,每个诉讼主体都有各自对于选择何种方式处理纠纷的见解。部分诉讼主体可能不愿意参与诉讼或者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纠纷?但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希望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在实务中也是很多诉讼参与人的忧虑。

结合案例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比如部分继承人不愿意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常见的两种处理方案:

1-在诉前由不愿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出具书面的放弃实体权利的声明文书

2-在诉讼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申请法院追加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四、结语

以上所讨论的继承人为原告方参与诉讼;实际参加诉讼的继承人一般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范围、合法性。比如,村委、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公正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