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二)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三)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四)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五)侵害方式不同。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名誉权是不包括隐私权的。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不能混同也不是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但名誉权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享有。
(二)是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三)是侵害方式不同。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方式是侮辱和诽谤。
(四)是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五)是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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