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属于用益物权

2021-09-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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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或者是工作中需要与别人进行沟通交流这是一件非常正产的事情,有时候在别人所有的物权上有自己需要使用的地方,这个时候也不能随意的时候可能会构成侵权,那就需要设立一个用益物权,那么,什么属于用益物权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属于用益物权

一、什么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什么属于用益物权这个问题相关知识。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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