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
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其中,第三个层次涉及的规定不仅有物权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里的有关规定。在本条的贯彻和执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规定在贯彻实施中的成果和经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包括:
1.占有和使用土地。找法网提醒您,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