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是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受到欺诈或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都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构成要件有:
1.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使对方存在错误认知,因此订立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其订立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4.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即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有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