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就属于不作为,对于不作为而导致公民受损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讼的案由就是不作为类行政诉讼案由,那么不作为类行政诉讼案由怎么确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是:
1、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
2、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
3、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举例: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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