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竞业限制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点:
1.竞业限制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竞业限制,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3.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以下两种:
1.查账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税率5%-35%的超额累计税率。
2.核定征收,是北京市普遍采用的,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不同行业确定征收率。
找法网提醒您,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优势如下:
1.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
2.通过与风险相对应的权利分配,优化管理决策机制。
3.在利益分配中不仅以货币资本为依据,更多地考虑到“贡献”与“风险”的因素,并且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适合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的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