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成立的条件必须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除此之外就是订立书面的合同形式,这是民法典所作出的特殊要求。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x x x(以下简称甲方)
x x x (以下简称乙方)
现为 市 区 街道 号 综合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地役权设定协议书,为保证各方履行并不再持异议,双方拟定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供役地所有人甲方,位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 x市x x号的土地侧,为便于通行,将其名下具有合法权利的土地设定地役权供给乙方合法利用。面积x平方米。
2、前述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 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 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小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具体指向见附图表于后,双方在本附图上签字盖章以资明证。
3、 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养护一次,以便通行。如甲方不进行此项养护,可以授权乙方进行,但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地役权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为限。
7、在本地役权协议有效期间内,随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甲方赋有告之受让人的义务,乙方对其受让人亦有权利转让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但交纳费用的义务亦不得免除。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
统一号码:
地役权(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
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一般需要具备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等事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