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本身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存在合同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或者其他情形的,那么地役权合同自然也就无效。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可分为四成含义: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1、甲的地役权和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别转让,甲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把地役权转让为B;也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自己保留地役权;
2、不能分别抵押;
3、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如果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只要甲和A没有相反的约定,那么A在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受让地役权;
4、消灭上的从属性。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地役权及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根据民法典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生效必须要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地役权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等条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