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孙女士、陈某涛、林某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孙女士所有,并由陈某涛、林某秀、陈某旭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就遗嘱的真实性及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女士、陈某涛、林某秀。孙女士系陈某涛之女。

2. 被告:陈某旭。陈某耀与林某秀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涛,一子陈某旭。

三、原告诉称

孙女士、陈某涛、林某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孙女士所有,陈某涛、林某秀、陈某旭协助孙女士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耀与原告林某秀于 1964 1 15 日结婚,婚后共育子女二人,女儿原告陈某涛、儿子被告陈某旭。原告孙女士系原告陈某涛之女。陈某耀与林某秀于 2011 6 15 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陈某耀所有,北京市丰台区 S 号房屋归原告林某秀所有。2021 7 12 日,陈某耀在住院期间,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表示在他去世后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孙女士所有,同时决定将其全部存款扣除办理去世使用费用后,分别留给原告林某秀 50%、被告陈某旭 30%、原告陈某涛 20%。

因陈某耀于 2021 8 8 日去世,现继承开始,原告认为按照上述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内容,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孙女士所有,但原、被告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按照遗产范围分割,但是不同意分割方式,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处理。父母离婚的事情和时间我都不清楚,其他亲属关系属实。爷爷奶奶都先于我父亲去世了,奶奶在 1997 年左右去世,爷爷早就去世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现状我不清楚,我父亲去世后我才知道我父亲住在该房屋。

五、法院查明

1. 陈某耀与林某秀原系夫妻关系,于 1964 1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涛,一子陈某旭。孙女士系陈某涛之女。陈某耀与林某秀于 2011 6 15 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陈某耀的房子归陈某耀所有,林某秀的房子归林某秀所有(现均在各自名下)。婚前婚后无债权债务”。2021 8 8 日,陈某耀死亡。各方当事人均称陈某耀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2. 陈某耀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 2014 9 17 日登记,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面积为 76.29 平方米。一号房屋在陈某耀死亡后,处于空置状态。

3. 陈某耀于 2021 7 12 日留有《遗嘱》一份,其上记载:“我叫陈某耀,现将本人名下的财产,做如下安排:1.房屋一套,留给我的外孙女孙女士。上书是本人自愿作出。注:后事由女儿主办。陈某耀。2021 7 12 日。”孙女士、林某秀称在得知陈某耀留有上述遗嘱后,于 2021 8 20 日各出具声明一份,表示同意接受陈某耀生前遗嘱内容。陈某旭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对孙女士、林某秀的上述声明亦不认可,认为陈某耀与林某秀已离婚多年,陈某耀为林某秀保留遗产份额不符合常理,且从字迹上看,陈某耀当时已经无法握笔且无法书写文字,遗嘱中儿女姓名均书写错误,陈某耀立遗嘱时不具有清醒意识,遗嘱内容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存在伪造的可能。

4. 经陈某旭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由于样本较少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

5. 为证明上述遗嘱的真实性,陈某耀在立遗嘱期间神志清醒,表达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孙女士、林某秀、陈某涛向本院提交:

- 2021 7 7 日陈某耀与陈某涛、林某秀、陈某耀陪护护工在陈某耀病房内的录音。陈某旭不认可该证据,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为陈某耀本人,但从陈某耀的表达中可以看出由于疾病影响其视力及听力均已减退,感观功能异常,其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录音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录音在场人员均为受益人,录音中存在多处诱导的情况。

- 陈某耀 2021 5 月至 2021 8 月在住院病案、死亡报告表、诊断证明。陈某旭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称从住院记录记载可知,陈某耀经常出现发热症状,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其情绪和神志异常,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志。

- 陈某耀于 2021 7 12 日手持遗嘱拍摄的照片及添加遗嘱最后一行“注:后事由女儿主办”内容的遗嘱照片。陈某旭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遗嘱为陈某耀书写。

6. 为此,陈某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 陈某旭与陈某耀主治大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1 8 8 日各方当事人和陈某耀均在医院的录像,证明陈某耀在 2021 6 30 日已经病重,临终前身体恶化、意识不清,无法准确表达意志。孙女士、林某秀、陈某涛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对录像真实性不确定,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称陈某耀直至临终其诊断证明上均明确记载神志清楚,其所有病症均与精神意识无关。

六、裁判结果

陈某耀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孙女士所有,陈某涛、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孙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某涛、陈某旭作为陈某耀子女,现陈某耀已死亡,陈某涛、陈某旭有权继承陈某耀的遗产。陈某耀生前名下留有一号房屋。系陈某耀的遗产,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表达了在其死亡后将一号房屋赠与其外孙女孙女士。经审查该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系陈某耀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孙女士、林某秀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法院尊重陈某耀的生前遗愿对其遗产进行处理。陈某旭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孙女士、陈某涛、林某秀依据陈某耀所立遗嘱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孙女士所有,陈某涛、陈某旭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