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陈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双方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杰。

2. 被告:陈某伦、陈某娟、陈某鹏。杨某兰与孙某辉系夫妻,育有三子孙某鹏、孙某思、孙某伦,一女孙某娟,孙某思育有一子孙某杰。

三、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陈某杰继承。

事实和理由:杨某兰与孙某辉系夫妻,育有三子孙某鹏、孙某思、孙某伦,一女孙某娟,孙某思育有一子孙某杰。孙某辉于 1998 年去世,孙某思于 2007 8 29 日去世,杨某兰于 2012 12 6 日去世。杨某兰生前承租门头沟区房屋,2009 7 月,该房屋被依法拆迁,杨某兰因此获得一号安置房屋,该房屋现已交付。

2010 12 21 日,杨某兰在律师见证下留有《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去世后,本人因门头沟区 C 号两间平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于购买本人被安置的永定地区三居室房屋,该房屋归孙子陈某杰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据此,涉案房屋应由原告单独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

1. 孙某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我母亲没上过学,不会写字。我母亲 2008 年就有过要将房子给孙某杰的意思,说孙某思去世了,不让我们争这个房,但孙某杰是孙子,这个应当是遗赠,孙某杰应该在两个月声明接受,但孙某杰都没有告诉我。

2. 孙某娟辩称:我母亲不会写字,也不认识字,且我母亲有听力障碍,正常说话她是完全听不到的。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3. 孙某鹏庭前答辩称:安置房孙某杰奶奶给他了,我没有意见,也不参加诉讼。

五、法院查明

1. 杨某兰与孙某辉系夫妻,生有孙某鹏、孙某思、孙某伦、孙某娟四名子女,无继子女和养子女。孙某辉于 1998 10 28 日死亡注销户口,杨某兰于 2012 12 6 日死亡注销户口。孙某杰系孙某思之子,孙某思于 2007 8 29 日死亡注销户口。

2. 北京市门头沟区(以下简称 C 号)系杨某兰承租公房。2009 7 月,杨某兰就 C 号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涉案安置房及部分补偿款。

3.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遗嘱》一份,并申请证人杨某、谢某出庭作证。《遗嘱》载明主要内容:立遗嘱人杨某兰与丈夫孙某辉婚后共生有四子女,分别为长子孙某鹏、次子孙某思(已于 2007 年去世,留有一子孙某杰,现年 17 岁)、三子孙某伦、女儿孙某娟,四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孙某辉已于 1998 年去世。2009 7 月,立遗嘱人杨某兰承租的坐落于门头沟区 C 号的两间平房被拆迁。立遗嘱人杨某兰可购买位于永定地区三居室安置房一套。现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子女们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为房产产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立遗嘱人去世后,本人因门头沟区 C 号两间平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于购买本人被安置的永定地区三居室房屋,该房屋归孙子孙某杰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立遗嘱人处签有杨某兰的姓名,并按有手印。代书人和见证人处签有杨某、谢某,并盖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公章。时间为 2010 12 21 日。

4. 证人陈述:我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是杨某兰的遗嘱见证人,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5. 经质证,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可证人证言,认可证人提交的笔录,但表示杨某兰听力障碍,如果律师正常声音说话和宣读笔录,杨某兰应该是听不到的。

六、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杰继承。

七、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虽原告提交的遗嘱上杨某兰的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但被告亦认可杨某兰系文盲,不会写字,且杨某兰在遗嘱中按印表示认可,故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孙某娟表示杨某兰存在听力障碍,但根据证人的陈述和遗嘱见证过程中的谈话笔录,可以确定,杨某兰多次至律师事务所,并在谈话笔录中签字确认,且被告亦表示杨某兰生前有过将房屋给付孙某杰的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应系杨某兰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

案涉房屋系杨某兰承租公房拆迁所得,应系杨某兰个人财产,杨某兰有权自行处分。虽遗嘱中没有明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但根据 C 号房屋拆迁档案,可以确定,杨某兰因 C 号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即为案涉房屋,故孙某杰依据杨某兰的遗嘱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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