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陈某先生、李某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陈某先生继承,湖南省房屋由原告李某女士继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就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先生、李某女士。陈某先生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夫妻关系,李某女士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母女关系。

2. 被告:王某辉。王某辉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父女关系。

三、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先生、李某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陈某先生继承。

2. 请求依法判令湖南省房屋由原告李某女士继承。

3. 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先生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7 4 19 日登记结婚。原告李某女士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母女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阳系父女关系。

被继承人王某阳因病于 2020 8 12 日去世,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内容为位于“我老公是陈某先生,我名下长沙的住着一套......剥夺我爸王某辉的继承权,长沙的房子和 15 万元给我妈妈,其他所有的房子由我老公陈某先生继承,名下滨州的房子也交给陈某先生。”现原告为完成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辩称

孙女士 2021 年亲自跟我说周某阳在 2020 年在北京住院期间写了遗书给孙女士,遗书在孙女士手上保留的很好。我对原告提交的遗嘱有异议,不是我女儿周某阳亲自所写的,没有亲自签名。

五、法院查明

王某阳系王某辉与李某女士之女,王某辉与李某女士于 2008 4 3 日离婚。陈某先生与王某阳于 2017 4 19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阳于 2020 8 月死亡。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代书遗嘱一份及视频,金某、钱某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实王某阳 2020 8 10 日出具代书遗嘱确定遗产由二原告继承。遗嘱内容为:“我王某阳,我老公是陈某先生,我名下长沙的房子,长沙一套,北京住着一套,剥夺我爸爸王某辉的继承权。长沙的房子和 15 万元给我妈妈,其他所有的房子由我老公陈某先生继承,名下的滨州房子也交给陈某先生。钱某、金某签字、日期,王某阳签字。”

二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见王某阳口述遗嘱内容,金某进行记录,后金某给王某阳宣读并询问是否为王某阳真实意思,后王某阳在遗嘱上签字。金某出庭作证,证实王某阳与其是多年朋友关系,去世前找到其和钱某到医院在二人见证下立遗嘱,长沙的房子给她母亲,北京一套房给陈某先生,其他没有印象了。立遗嘱时王某阳人很清醒,说话没有力气,王某阳的母亲李某女士、丈夫陈某先生都在场。

钱某出庭作证,证实其与王某阳是多年朋友关系。王某阳将其和金某叫到医院立遗嘱,王某阳口述,金某记录,把长沙的房子给她妈妈,不给她爸爸,后其或金某给王某阳读了一遍,王某阳也读了一遍后签字。

关于一号房屋,购房合同显示 2016 9 9 日王某阳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原告表示系二人为结婚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 41 万元中陈某先生支付 38 万元,王某阳支付 3 万元,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王某阳名义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陈某先生表示同意由自己继续偿还剩余贷款。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显示登记时间为 2016 年,权利人王某阳,单独所有。

关于二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登记时间为 2019 年权利人王某阳,单独所有,原告称该房屋系王某阳婚前购买,房贷系王某阳与陈某先生婚后共同偿还,现已经全部还清贷款,即使存在共同还贷,陈某先生同意将房屋给李某女士。

六、裁判结果

1. 确认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先生继承。

2. 确认长沙市二号房屋由原告李某女士继承。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包括代书遗嘱。

二原告提交了 2020 8 10 日的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有钱某、金某二位见证人在场见证,金某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金某、钱某、王某阳签名并附有全程录像,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录像亦可以证实遗嘱内容系王某阳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二原告依据代书遗嘱主张继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辉不认可遗嘱,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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