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具体条文如下: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认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刑法规定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形。
(1)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被称为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
(2)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定的金额回送给买方或者经办人的钱物。所谓手续费,是指因办理一定事情或者付出一定劳动而收取的费用。
(3)刑法第163条第3款和184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2、人民检察院关于本罪的构成与认定的几个解释: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5)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认定本罪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质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2)要把合理报酬和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
务,按照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等,取得这些合理的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3)要把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无利,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和有意义的。
(4)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仅付少量现金
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以受赠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金额来计算。
(5)要把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为区别开来。亲戚朋友之间出于友情相互送一些
礼品和馈赠,是正常的交往行为,不属于受贿行为。
(6)要把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区别开来。如受贿数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有关部门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386条、第387条规定,对受贿罪按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应当注意,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