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探讨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述评。这些观点主要有经营权说、他物权说、准物权说、结合权说、持有权说、折衷权说、支配权说、经济发展权说、所有权说、和综合性权利说等等,同时本文对每一个观点都作了评价,最后赞同综合性权利说。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观点;述评

Reviews on all Opinions about Legal Person`s Property Rights of Corperation

Zhao Feng

(Law and Political School Jiangnan University, Wuxi Jiangsu,214063)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all opinions about legal person`s property rights of corporation discussed by our country academic circles. These opinions think that the legal person`s property rights of corporation is respectively managing rights, other real rights, quasi-real rights, combining rights, holding rights, compromising rights, controlling rights, economic developing rights, proprietary rights and comprehensive rights. Then the paper evaluates each one and endorses the opinions about comprehensive rights at the end.

Key words: Legal person`s property rights of corporation; opinion; review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2年11月14日通过)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7月24日发布)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在党中央的文件和国家的法律中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然而,何为法人财产权?其性质是什么?它包括不包括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又是什么?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研究的人相当多,至今还没有相同的定论。据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各种观点不下十余种,主要有经营权说、他物权说、准物权说、结合权说、持有权说、折衷权说、支配权说、经济发展权说、所有权说、和综合性权利说等等。本文就这些各不相同的观点作一下粗浅的述评,请学界同仁指正。

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学界的各种观点介绍如下:[1]

1.经营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公司资产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支配意义上的权利,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权利,而且其权能中不包括收益权,所以,法人财产权也就是经营权。”“称‘法人财产权’也好,‘经营权’也好,它们确实没有什么区别。正如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股东(出资者)与公司或企业的关系问题,因而其法律即使不规定公司究竟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也无关大局。”“在普遍推行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又多为国有主体的情况下,从法律上统一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性质,以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取代原先的经营权概念,就是十分必要的。”[2]“笔者认为把法人财产权改称作法人经营权更为合适”……“法人财产权不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虽然它很大程度上与所有权相近,但它却与企业经营权有相同的含义。”[3]“我们现在所提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其实质是公司所享有的对股东所拥有的财产的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立的,而且这种分立丝毫不影响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因为股东的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股东的集体意志才能体现这种权限,单个的股东对具体的经营事项无权干涉。公司的经营权由《公司法》所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与。”[4]

2.他物权说。“企业法人财产权,从其内涵上讲,一般是指企业对于其全部法人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围绕法人财产所形成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他物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上直接享有的权利,是积极创设于他人之物上的权利。法人财产权并非是对所有权的否定或取代,而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的所有权权能的行使运用权及对资产的现实占有。法人财产权所提供的这种权利架构,既明确了资产所有者之最终所有者的地位和单纯出资人的身份,也明晰了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态所应具有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使其既能对所有者、出资人负责,又能自主地进行资产运营活动,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在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前提下,获得了人格化的独立产权,即法人财产权。”[5]

3.准物权说。“公司财产权是由民法之特别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物权类型——准物权。公司财产权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民事权利。其客体为‘公司财产’”。“就公司财产的整体性而言,……可将其确定为体现整体性经济价值的集合物,‘视为一物’而论,允许其在整体转让、价值评估等条件下准予适用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则,这一点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属性。”[6]

4.结合权说。“‘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制度同企业经营权相结合的产物,”“法人作为他物财产权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经营权’。这种财产权即排除第三人的妨害,同时也可以抗辩所有人。出资者只能依据企业章程对法人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因此,‘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制度同企业经营权相结合的产物。”[7]

5.持有权说。“法人对法人财产享有的权利,笔者称之为持有权。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持有权,是在确定法人财产归投资者所有的前提下,投资者行使其财产所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财产权”。“因而,在法人与法人财产的关系问题上,法人财产直接归法人持有,间接归投资者所有。”[8]

6.折衷说。“从实质意义上说,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从法律角度上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妥协的产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法人财产权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法人对其财产的掌管力就是法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即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权,因而并不必然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结合的产物。”[9]

7.支配权说。“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10]

8.经济发展权说。“从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利益本位和追求效益、发展的宗旨来分析,我们认为,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权。”“法律的调整应当更注重法人财产增量利益的保障和公平的配置,也就是对公司法人经济利益发展的调控和激励。”“拥有法人财产权利的现代企业在对外进行交往中,既要求其他经济主体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安全,同时也负有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安全的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人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准公权’。……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利所蕴含的经济发展权是其本质与核心,并属经济法调整领域无疑。”[11]

9.所有权说。所有权说的观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重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公司和股东各自都享有所有权,“股份公司在商品经济社会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它采取了双重所有权结构。这种双重所有权结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股份公司内部都具有的财产权结构,它不仅没有破坏‘一物一权’的规则、导致财产归属上的混乱,反而真正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股东凭借其所有权享有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而公司凭借其所有权,作为法人进入民事流转领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种双重结构也保证了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和相互制衡的和谐状态,从而使股份制的生命力长盛不衰。”[12]

2)分割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在公司全部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由公司和股东全体组成,公司和股东共同行使所有权。只有公司才能对外行使所有权,而决策权则由股东全体通过股东会的组织形式行使。公司只拥有微观决策权,股东会是所有权人的意思机关,公司则是所有权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股东全体和公司对公司财产都拥有所有权,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二者拥有的各项权能加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13]

3)法人所有权说。“法人财产权应该是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现代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公司的所有权和股东的股权的结合。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其出资享有股权。”[14]

10.综合性权利说。该说认为,“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总称,而不是一种特定的具体民事权利。”[15]

在上述各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综合性权利说”,其他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当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下面就分别进行评述。

“经营权说”依然沿用陈旧的思路,没有跳出“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思维框框。经营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其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理论也认为经营权只是他物权的一种,它派生于所有权。[16]什么是经营权?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均作了解释,认为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经营权”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术语,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为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次矛盾”而创设的,是一个政策的产物,是对所有权存在形式的扭曲。[17]公司法人财产权绝非是经营权,否则,立法上就没有必要用“法人财产权”来替代与之同义的“经营权”;而且,“两权分离”的根本缺陷在于,它的理论出发点是国家本位(政府本位)而不是企业本位。[18]用“所有权——经营权”理论指导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经营权难以到位。所有权层次的问题未解决,企业不可能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19]所以,“法人财产权”的出现是继续推进改革的一种探索,而不是在走回头路。

“他物权说”对“经营权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物权虽然在外延和内涵上要比经营权广,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均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上直接享有权利,是积极创设于他人之物上的权利,因而该说忽视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若公司法人财产权只是他物权,则公司谈不上有什么独立的法律地位,也难以实现“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0]等要求。另外该说作者也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和意义不只是在于使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它是为解决资产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而人为拟制的所有权。”[21]可见其自相矛盾。

“准物权说”认为公司财产权是准物权,但准物权又是什么却没有解释清楚,而且我国立法中本身未出现这一概念,也未见到哪一部“民法之特别法”有“准物权”之规定,所以准物权不是法定权利。奥斯丁(Austin)的实证主义法学只承认法定权利,否定任何自然权利,他说,“权利的含义就是指法律权利,即严格地或简单地由所谓法律设定的权利。”[22]所以,不能用模糊语言来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关于公司整体的财产不能“视为一物”,这涉及到经济学上的产权问题,涉及到公司产权,产权既不是从英美法来的,也不是从大陆法来的,根本就不是从法学来的,而是几个美国经济学家发明的一个概念。”[23]美国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4]公司财产可以整体转让,价值评估,是因为,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具有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财产通过零散出售式的清算变价所能实现的价值(清算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将企业的财产全部零变卖,则企业的产权价值将会流失一大块。[25]笔者认为法学上与经济学上的产权比较相一致的概念为财产权,也有人认为产权可看成是财产权的总称,它包括法学上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等。[26]

“结合权说”仍然以“经营权”为前提,经营权本身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要与法人制度相结合,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7]这样,该观点与法人制度相互冲突,也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持有权说”独创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持有权,却没有说清楚持有权的涵义,与此同时,又坚持“法人财产归投资者所有”,不免又落到经营权说的老一套上去了。

“折衷说”否定了“结合权说”,但又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是折衷性权利,……妥协的产物。”等等,足以反映其矛盾心态,这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到后来又承认,“从实际内容上讲,赋予独立支配权内涵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不可能归入他物权的范畴。”[28]实际上,该观点作者又承认了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

“支配权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是支配权。在民事权利理论上,史尚宽认为,“权利因其作用,普通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及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普通谓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之权利也。物权、无体财产权、亲属权等皆属之。”[29]而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一组民事权利的分类,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30]财产权不仅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而且包括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性质;支配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还具有人身性。顾培东进一步认为“把‘独立所有财产’衍变为‘独立支配财产’。‘所有’与‘支配’形式上只有细微差别,而意义却完全不同。前者在性质上是用于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后者则主要是国家交给企业用于经营收益的经营财产。财产形态及效用的一致性,以及财产权支配过程与所有权的行使过程的形式相同,掩盖了法人财产条件实质上的差异。以致我们长期把占有一定国有资产(或社会资产)视为法人成立的财产条件,而从不考虑企业自身的所有权。”“对于仅有支配权而无所有权的企业来说,无论如何不能承担对所有者的资产收益责任。”[31]

“经济发展权说”从经济法(公法)的角度在宏观上认定公司法人财产权为经济发展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私法的角度,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否认公司是民事主体之一,该观点作者也认为“法人财产权应当首先体现为一种民事权利(法人财产的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这是法人财产权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32]所以,法人财产权不应是“准公权”,不应属经济法调整领域。

“所有权说”中分歧意见较多。“双重所有权说”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二重性”[33]学说,即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两者可以分离,所以可以对物的所有权分为商品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34]但是,在笔者看来,物的买卖,在法律上是物所有人让渡了物的所有权,换回了货币的所有权,因为,“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为商品,它与普通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35]所以,物的买卖是两种不同的物的所有权的交换,而在一物上不存在“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双重所有权说”必然违背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分割所有权说”将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视为由一个所有权分割出的不同权能,二者拥有的各项权能加起来,又构成了一个所有权,那所有权人到底是公司,还是股东,或是公司与股东共有?公司与股东的权利义务怎么分配?如果认为所有权包含各项权能,可以任凭想象来进行分割,那么公司的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又包含哪些权能,怎样进行“分割”呢?“法人所有权说”强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所有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但公司法人财产权绝不仅限于所有权,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所以,它还包括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自身投资于其他公司而产生的股权等等。“确实如果从现有的法所有权理论出发,就无法说明企业财产权结构中任何一项因素的合法性。这足以启示我们从经济运行的客观现实要求出发,思考法所有权理论体系的重构,而不是牵强地用传统的法所有权理论去解释现实经济现象,更不是从这一理论的既有原则出发去‘匡正’现实。”[36]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否认之,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比之更为科学、全面。

“综合性权利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总称,这无疑是比较科学、全面、合理的。公司作为法人,系民事主体之一,具有权利能力[37],即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无非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在抽象意义上,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司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等。“综合性权利说”是能够清晰地说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什么。

[注 释]

[1]在以下,有的讨论的是法人财产权,有的讨论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公司是法人之一,也是企业之一,所以各种观点均包含公司法人财产权。

[2]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3]杜岩:《法人财产权终究是法人经营权》,《山东经济》1995年第5期

[4]杨洁 戴红兵:《公司法人财产权只能是经营权--兼驳法人所有权》,《法制与经济》1997年第5期

[5]吴振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难题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第126-128页;另见徐加根杜晓希:《论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品性》,《理论与改革》1998年第4期

[6][17]麻昌华 南庆明:《论公司财产权性质》,《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7]辛万鹏 何宏伟:《论法人财产权》,《兰州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另见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法规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讲话》,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第74页

[8]孙春伟 方明月:《法人财产权探析》,《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1期

[9]孔祥俊:《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另见王炜蔡忠杰:《试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

[10]邓荣霖 张用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另见刘伟:《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权制度解释》,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5页 刘淑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11][32]陈云良 蒋安:《国企产权再论》,《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

[12]王利明:《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上),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51页;余文海认为,“法人享有所有权,公司本身由股东共有,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非否认股东所有权,公司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参见余文海:《再论公司法人的产权性质》,《江西法学》1995年第5期

[13]孔德周:《分割所有权论--也论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法学前沿》1998年第2辑,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0页

[14]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1页;另见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29页 杨勤活:《现代企业权利制度》,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第30-31页 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中国法学》1981年第1期 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1996年第4期 杨玉环:《浅议建立科学的公司产权结构模式》,《学习与交流》2000年第4期

[15]柳经纬:《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中国经济问题》1996年第3期;另见梁建平:《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几个问题》,《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纪汉林 乔桂银:《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唯实》1998年第6期 王新:《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王利民:《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赵峰:《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兼论公司法人所有权及其与股权的关系》,《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牟宪魁:《公司权利结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夏雅丽:《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评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16]余能斌 马俊驹:《现代民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05页

[18][25]王卫国:《产权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9页

[19]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页

[20]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和第五条

[21]吴振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难题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第141-142页

[22]参见马俊驹 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23][德]张澎 夫·明策尔:《产权的追求--从法学、经济学和哲学的角度考察产权之秘》,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2页

[24]《新帕格雷夫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101页

[26]程晓峰:《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另见雷兴虎冯果:《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27]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28]孔祥俊:《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29]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页

[30]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39页

[31][36]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33页,第97页,第112页

[33]其实是为“商品的二因素”,参见顾士明:《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63页

[34]王利明:《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上),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28页

[35]顾士明:《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81页

[3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