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证据构成(二)

文/曾浩泉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举证:商业秘密侵权在我国民法中属于一般侵权,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因此,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即权利人承担。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以及如前所述的多样性,加上公众普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的欠缺,因此,这类侵权行为不仅难以被权利人发现,而且在发现之后也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笔者通过总结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心得,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内容简要阐述如下: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笔者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那么具体在举证的内容方面,权利人应具备哪些证据,才能足以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呢?为了通俗地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在此举一案例:甲是一家从事高科技行业施工的工程公司,乙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管理。甲工制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并与乙双方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保密内容为客户名单、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后来,乙从甲公司辞职,并成立了一家与甲公司字号相似、经营范围一样的工程公司,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甲公司的客户情况和技术、设计图纸等与甲公司展开竞争,先后与甲公司A、B、C等多家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甲公司知道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成立的公司共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要获得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首先应向法院提供乙及其公司构成了对其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结合本文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甲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1、甲公司制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及其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乙签订的保密协议、为防止除公司有关人员以外的他人知悉而采取的信息整理、分类、归档等保密管理措施;

2、乙公司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A、B、C等客户属于甲公司的客户并列于其客户名单中加以保密的证据。如甲公司的客户名单、甲公司曾经与A、B、C等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其他业务往来的证据;

3、乙及其公司使用的技术、设计图纸等资料属于甲公司加以保密的商业秘密资料;

4、乙公司与A、B、C等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或相应的事实如为这些客户施工的事实、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及其履行情况等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获取的大概利润(具体获利可以通过查帐、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方法进行认定);

5、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证明及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至于甲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技术、设计图纸等信息和资料能否具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则应由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这些信息和资料本身结合法律规定加以认定。

当然,在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上述案例仅仅是其中侵权行为的一种,所须提供的证据也不可能千篇一律,需要按照不同的案件提供其相应的证据。概况地说,权利人应收集提供权利人制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及采取的保密措施、被侵害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侵权主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侵权手段、侵权后果例如侵权人获利情况和权利人(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等主要证据。

鉴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容易被销毁、隐匿,因此权利人单依靠自己或者律师调查侵权证据是不够的,有时难以获取足以认定侵权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或者虽然取得了侵权证据,但侵权的数额和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方面的证据不足,给权利人索赔带来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选择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有目的地对侵权人的办公场所或住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将查获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电脑资料、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资料、报价资料、宣传资料、财务帐册等予以封存、扣押,作为本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