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1.1. 獎勵創作發明,提升研發競爭力。

1.2. 保護產品設計,免遭他人仿冒。

1.3. 致力專利迴避,避免侵權訴訟。

1.4. 收取專利權利金,創造研發利潤。

範圍

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3.相關資料:

3.1核決權限辦法

3.2印鑑管理辦法

4.定義

4.1. 本辦法所稱之專利權包括下列各項:

(1) 專利員工創作發明之等級,應以本細則之規定為標準,創作發明之等級種類及定義如下:

1. 發明:新發明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者,屬於前所未有之物品、方法或製程,能夠重覆生產製造或操作使用者。

2. 新型: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且較習用物品更臻進步實用者。

3. 新式樣:對於物品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有別於同類之產品,且僅於外觀形狀或組合之創作者。

4. 新設計:對於員工之創作,礙於公司政策或相關法規之規定,無法申請取得專利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利,而經提報部門主管、會同法務室審議為新設計創作,並經總經理核決者。

4.2. 其它依中華民國法律所保護之相關發明創作。

4.3.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下列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皆歸屬公司所有

(1) 員工因職務上,或與職務相關因而獲致之資訊、研究成果、著作、發明、創作及相關智慧財產等;

(2) 員工非因職務,或非職務相關所完成之發明、創作及著作等,公司得於公司內部實施使用該智慧財產權,公司並得支付合理報酬後,讓與取得該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

(3) 員工於職務相關完成之研究成果、著作、發明及創作等,應視為公司機密資產審議(專利審查會如下述),不得擅自對外公開、販售、申請專利及任何未經公司同意之任何處份。

5.作業程序與權責

5.1 專利申請流程及說明

5.1.1員工得於下列情形提出專利申請,由法務部門協助詳細填寫專利申請書及構想接露書。

(1) 發明人之研發、測試結果記錄或其他發明;

(2) 由各相關單位部門主管與法務部門,定期核閱並篩選所累積之研發記錄中,具有申請專利價值之發明構想。

(3) 專利相關專案審查委員會所通過之紀錄。(專利審查會人員應至少包含研發、業務等相關部門主管並應由法務部門人員(專利工程師)列席協助)

5.1.2專利申請書上應填載事項如下:

(1) 以本公司為申請人,其創作人或發明人則由該發明人擔任之。

(2) 引發創意動機。

(3) 現有(習用或習知)技術介紹。

(4) 發明創意特徵概要與其動作原理。

(5) 創意所能達到之具體功能與效用。

(6) 本發明創意之簡單圖示。

(7) 單位主管意見及專利建議申請國別。

5.1.3 專利檢索及記錄保存維護於下列情形,各事業部最高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並協同法務室制作產品相關專利檢索資料備查:

(1) 產品先期規畫時,對產品本身及特徵等,未來可能面臨之問題,需進行瞭解時;

(2) 產品開發過程中,有關研發技術及生產方法等重大問題無法突破時;

(3) 產品開發過程中之相關創作構思,應隨時以文字描述、方塊圖式、流程圖或機構圖等重點詳細記錄。

5.2 創作發明獎勵辦法

5.2.1凡合於本辦法之規定,本公司應核發獎金予發明人,其獎勵辦法依據公告發放標準:

(1) 凡提案申請後取得申請案號,將發放新台幣 10000元給創意提案人。

(2) 經實體審查取得證書之專利,頒給新台幣 40000元之獎金。

(3) 遇有重大之發明、創作得依其創意提案人之所屬主管以簽呈提報,經總經理核決通過後予以獎勵。

(4) 獎勵案係由數人共同創作者,依人數均分,但共同創作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5) 本獎勵項目所定之獎金,僅適用於核發獎金時仍在職之員工。

(6) 同時申請多國專利之技術以一次獎勵為限。

5.2.2專利侵害檢舉獎金:

公司員工發現他人有侵害公司任何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呈報並經法務室確認後,應核給新台幣 10000元獎金。前項所核發之獎金以乙次為限。

5.3作業執行權責

5.3.1本辦法之執行部門為法務部門。

5.3.2法務部門協同專利發明人,撰寫專利說明書,並向相關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若專利說明書乃委由專利協辦事務所所撰寫,發明人對於其所撰寫之專利說明書初稿負有實質(技術)面之校閱責任。

5.3.3申請專利之發明於進行撰寫為專利說明書、送件程序、申覆、答辯或行政救濟等過程中,發明人應與法務部門或申請專利協辦事務所充分配合。

5.4侵權責任與注意義務

5.4.1員工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或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由行為人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自負相關之刑事侵權責任。

5.4.2各事業部門之各階主管負有提醒並告知所屬員工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與規定之責任。

5.4.3為符合專利審查基準新穎性之要求,各事業部應於產品上市、新機種交機或公開展覽(包括產品型錄、記者招待會新聞稿、新聞照片等相關資料)前,應將相關資料會簽法務部門,以確認專利完成送件之日期及是否可公開之相關事宜,以利保留專利申請送件之最佳時機。

5.4.4樣品送交客戶或合作廠商參考或製造前,應由事業部會同法務部門與客戶或合作廠商簽立保密合約。

5.5 核准權限

本辦法之核決權限按照本公司之核決權限辦法。

5.6 用印權限

本辦法之用印權限按照本公司之印鑑管理辦法。

5.7本契約管理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後執行。其相關作業及文件, 應定期接受稽核人員之查核。

6、附件

6.1: 專利申請書(CE1-004-01)

6.2: 構想揭露書簽(CE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