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老周今年76岁,老伴老王72岁。女儿周x离婚后没有正式工作也无房居住,便和老两口共同居住。由于共同居住比较拥挤并且生活习惯等出现不同,老两口就将房产卖掉,购买了另一小区的两套一居室的房产。由于老两口卖掉自己的那套房产再买两套新房钱不够,就只能采取交首付按揭的方式来购买,而老两口年事已高银行无法直接贷款个他们,就只好以女儿周x的名义贷款了。这样,签合同和以后两套房房产证上的署名都是女儿周x。但是,两套房产的按揭首付款、装修款、接下来的几年银行按揭还款、物业费、暖气费和水电费等一切费用都是老两口出的钱。两套房产,其中老两口住一套,女儿住另一套。为避免纠纷,在老两口的要求下,女儿周x给出具了一个书面证明,证明老两口所住房屋产权为周x的母亲老王所有。
两年后,由于老两口的退休养老金也并不宽裕,再加上各种开支和费用支出,曾经卖掉自己房产的钱所剩无几了,再也承担不起两套房的按揭还款了。于是就和女儿商量,让她承担她自己那套房产的按揭还款了。女儿由于交不起按揭还款,就在没有和老两口商量的情况下,将她自己的那套房产转按揭卖掉了,扣除银行的还款,实得25万元,只给老两口2万元,其余的被她以做生意为名占有了,带着钱她就去了北方。实际上,那套房你卖了就卖了,虽然老两口非常生气但是毕竟答应过给她一套的。没想到,2008年7月的一天,女儿从北方回来,说做生意亏本了,想用老两口居住的房产再抵押贷款做生意。这下,老两口就彻底愤怒了,并提出来要求女儿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儿没有答应。出现了这样的纠纷,老两口无奈,只好诉诸法律。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老两口居住的房产由原告老周和老王出资以被告周小红名义购买,周小红出具书面证明将此房屋产权归老王所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原告要求该房产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判决房产归原告老王和老周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现原告正在办理房产按揭一次性还款和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本房产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以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所有权是否就一定属于成年子女有?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很多。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两原告夫妻让女儿周小红给出具了一个书面证明,法院也是基于该证据来判决本案原告胜诉的。因此,本案给了许多父母以重要启示,那就是,父母以自己成年子女名义买房时,既然所有的钱是父母出的,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也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像两原告一样,让子女写个书面证明或协议,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归父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