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经济法律师、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深圳经济法律师、买卖合同纠纷证据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三、深圳经济法律师、租赁经营合同纠纷证据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赁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