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原告、被告是姐弟关系。被告的单位在九十年代初期集资建房,被告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遂与原告协议,约定由原告实际出资并作为实际产权人。

涉诉房屋建成后,原告即入住该涉诉房屋。因建房单位自身原因,房产证于去年正式下发,房屋所有人登记为被告。被告认为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是自己,自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拒不交出产权证,姐弟俩个为此反目。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该涉诉房屋权属归为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原告为房屋实际出资人且自房屋交付后至今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且被告认可该事实,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对诉争房屋权利予以放弃,因此原告应为房屋权属合法所有者。原告获得胜诉,判决生效后,若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可持判决书到房管部门直接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