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老人退休后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上班不足一个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老人家属认为,老人被公司临时从甲小区调派到乙小区工作,时值盛夏,因中暑引发疾病,故公司应负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该协议中双方并未对如何承担医药费方面进行约定。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诊断书中可以看出老人多年身患高血压原发性疾病,且无法证明天气原因、临时更换工作地点是与引发原发性疾病产生之间具有的因果联系。另,老人因自身原因不治身亡,并非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不能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