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建平 律师

劳动合同颁布后,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无疑是最令人欢欣鼓舞的。劳动者仿佛看到,只要签订此类合同,以后再也不要为失业的事情而烦愁了。而对用人单位来讲,似乎要承担许多以前根本不存在的社会责任。
其实,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不会成为“铁饭碗”,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会成为“终身包袱”。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但他又不同于终身雇佣制。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确切说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制度的确立是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所确立起来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此制度上比原来的规定有一些发展,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大大放宽了,连续工作10年就可以,连续签订两次也可以,在这些方面确实有一些发展。但是此制度的完善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所谓的用工灵活性受到大的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其实除了上文说到的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其中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可以进行裁员的,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是放宽了企业的裁员约束力。同时《劳动合同法》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所以,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
如此说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雇用制,只不过相对于其他劳动合同而言,少了终止时间的约束。

作者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欢迎各界朋友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