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2021-06-18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动产是可以用来出质的,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可以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质押权的。那么,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一、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1)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2)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二、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

(2)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3)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三、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实现动产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折价二是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疯啦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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