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2022-01-10 2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变动,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条件。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动产物权变动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例子:张小花借用王小草的照相机,后张小花与王小草达成协议购买该照相机,则动产自双方达成合意即转移。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例子:将借给王小图的照相机出卖,由王小图将照相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李明,自通知王小图向李明交付照相机时交付转移。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例子:赵茜茜将照相机卖给刘丽丽,并约定赵茜茜再使用一个月,自物权让与的合意达成时即完成交付。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等。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种。

  (1)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动产物权依其准据法,则该权利的变动原因一一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但关于行为能力,则不单独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

  第一,原因行为如依其准据法为无效时,依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此处常是动产所在地法)能否足以发生物权的效果,即常说的物树 于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由物权的准据法决定。

  第二,依原因行为的准据法有物权的效果,但依动产准据法无该物的效果时,其物权效果的有无由物权准据法决定.

  (2)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变动

  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解决。

  三、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

  1、连接点变更与既存之物权

  物权已依动产所在地法取得,然后动产变更其所在地,各国一般会承认已存在的物权,不会因为动产跨越了国界而改变物权,剥夺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只是该物权的内容由新所在地法决定)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取得的物权之种类和内容与法院地法一致,那么该物权不但能获得承认而且能得到实现。

  2、物权变动与连接点变更

  依动产所在地法,已完成了物权变动所需的所有法律行为,随后变更其所在地,新所在地法一般会承认原先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即便依新所在地法该物权变动还另需一些法律行为。例如:在英格兰某一特定的动产被出卖;动产的占有虽然没有转移,但是所有权是转移了。以后,动产被带到了德国,而在德国,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占有的交付或者某种交付的代替根据英格兰法所取得的所有权并不因此失效。.

  另一种情况是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尚未完成前,物之所在地就已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物既已不在原所在地,而且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又未完全满足原所在地法的要求,未产生既得权,因而其物权变动依新的物之所在地法实属应当。该问题经常在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等法律事实中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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