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先后于2007年8月、11月分别给付成都某工程公司款项共计600000元,未出具任何字据。后成都某工程公司未将该款项返还开发公司。2009旷律师代理该开发公司在永川法院起诉成都某工程公司返还600000元。本案经过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成都某工程公司五日内返还600000元,及偿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