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张先生均已离婚,2007年双方未办理离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在一起。期间刘女士先后出资20余万元用于男方购车、买房。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分手,矛盾而至,刘女士要求男方返还给女方出资20余万元款项,男方不同意无法协商。2008年刘女士诉至法院,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理清法律关系,寻找切入点,积极了解案情,多方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等。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主张,刘女士也全部得到自己的20余万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