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先生与邓女士2006年期间在广东某市同居两年,该期间玉先生陪同邓女士到重庆市永川区购买住房,玉先生出资10余万元,该住房过户产权人为邓女士,后玉先生与邓女士关系恶化,玉先生要求邓女士返还10余万元出资款,邓女士不同意,也失去了联系。旷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了解案情,多方调查取证,后又发现邓女士将所购房产已转让给他人。本案经永川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邓女士返还给玉先生10几万元款项,法院判决后邓女士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邓女士也知必败诉,终如数返还10几万元给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