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着力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全年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24件,审结727件,同比分别增长58%和52%。

各国对经营者集中的称谓并不相同,美国反托拉斯法称其为“企业兼并”,欧美竞争法将其称为“经营者集中”,我国台湾地区称“企业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受欧盟竞争法影响,将其称为“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属于相对宽泛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企业兼并、规模扩张的情形,因为经营者之间的合并、联营等行为具有成本优势和资本优势,能够帮助企业构建规模优势,从而带来更高的竞争力和利润,这就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联合。要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首先就要搞清楚经营者集中有什么危害。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是当今经济市场常见的一个问题,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前提是存在多个地位独立、分别经营、自负盈亏、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集中,合而为一,相互竞争的企业不再竞争,就会限制甚至排除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受到损害。《反垄断法》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竞争公平,《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竞争自由,自由并不代表着毫无节制、毫无规则的自由,前提是市场竞争井然有序。因此,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有多种,包括垄断型、寡头型、协同型等。垄断型经营者集中体现在市场上只有一个主导者,其他企业无力与其竞争;寡头型则是市场上只有几个大企业,它们会联合起来进行价格控制;协同型则是企业通过互相合作形成联盟,控制市场占有率,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

所以,《反垄断法》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制度,通过主管机关审查,防止经营者通过集中过度消灭竞争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强市场控制力,进而避免企业之间的合并产生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使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福利。


三、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1.申报标准

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制度最核心和重点的内容,因此在后文单独进行讲述。

2.申报义务人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在同一案件中,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经营者负责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约定一个经营者申报而没有申报的,其他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不因上述约定而减免其未依法申报法律责任。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3.受理机构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组建了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挂牌成立,专门承担反垄断执法的职责。2022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和审查流程,申请义务人可以直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4.申报文件与内容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申报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6.停钟制度

经营者审查停钟制度是去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在旧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后应在30内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决定要实施进一步审查,则应当在90天内完成。如果遇有法定情形,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60天。简而言之,即便延长,集中审查的期限仍受到“累计不得超过180个自然日”的刚性期限约束。但在现实当中,用180天来审核一个并购案未必能够完成。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对很多事实的调查、效应的论证需要较长时间,这个时限就会不够用。针对以上问题,去年修订《反垄断法》时新增了第32条,引入了“停钟”(stop the clock)制度,也叫“停表”制度。其作用效果在于可以使得特定情形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间暂停计算,为执法机构的审查提供更充足的时间。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市场中的集中行为并不都是弊大于利的,很多小企业的集中甚至有利于各自的发展。只有当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影响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从而被认定为违法。从实践经验来看,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人事控制、订立合同、建立合营企业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经营者集中重点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性关系,产生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才会有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从预防和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角度看,经营者集中多数情况下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对集中控制标准的把握应尽量避免过度干预。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会造成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故只有在符合申报标准时,才进行反垄断申报,对于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事先进行申报,没有进行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主动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因此,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合并行为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申报行为标准,二是申报规模标准。前者主要解决经营者哪些集中行为需要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即《反垄断法》第22列举的情形;后者主要解决经营者集中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进行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关于具体申报标准,国务院作出了以下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判断经营者集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判断经营者集中程度的标准、进行申报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的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审查的流程、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的监督、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结果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结果为三种:无条件批准集中、禁止集中、附条件批准集中,即《反垄断法》第34条、35条、36条。在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审查结果是无条件批准集中,很少会禁止集中。

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的824个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中,禁止集中的为1件,即禁止了虎牙和斗鱼两大直播平台进行合并;附加限制条件批准的为4件;其他均为无条件批准集中。


六、典型案例


禁止虎*公司与斗*公司合并案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腾*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 提交的广州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虎*公司)与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斗*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予以立案审查。2021年6月2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本案涉及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和游戏直播市场。集中完成后将进一步强化腾*在游戏直播市场的支配地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可能损害游戏直播从业者利益。集中完成后,腾*在上下游均拥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有能力和动机对下游游戏直播市场的竞争对手实施网络游戏著作权许可封锁,对上游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的竞争对手实施直播推广渠道封锁,在上下游市场形成闭环,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扼杀潜在竞争对手。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该项集中对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依法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附】先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规范文件梳理(以施行时间进行排序)

1.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

2.商务部等五部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8月15日

3.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10年1月1日(已经失效)

4.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10年1月1日(已经失效)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3月3日

6.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9月1日

7. 商务部:《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年9月5日(已经失效)

8. 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2年2月1日

9.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2014年2月12日(已经失效)

10.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5年1月5日(已经失效)

1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修订),2018年9月18日

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2018 修订)》,2018年9月29日

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 修订)》,2018年9月29日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2018年9月29日

1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2018年9月29日

1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2018 修订》,2018年9月29日

1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改)》,2022年03月24日



【参考文献】

1.国家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2年6月8日发布。

2.林文:《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1年)》,载王先林主编《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出版。
3.侯丽艳:《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4.刘莹、吕明瑜:《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法律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