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提交的证据

  对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劳动争议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九)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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