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律师:被告王某是公司的雇员,但雇员的身份与公司股东身份并不矛盾,所以被告律师主张王某是雇员而非股东不能成立,故王某是公司股东。

我方:雇员的身份与公司股东的身份确实不矛盾,但因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是公司股东,因此不能想当然认定作为雇员的被告王某就是股东。如果对方的逻辑成立,那么公司的雇员都是股东,很显然这在现实中是荒谬的。

对方律师运用归纳推理的逻辑:1、大前提:雇员身份与公司股东身份不矛盾;2、小前提:王某是雇员;3、结论:王某是股东。

但对方律师大前提不周延,即雇员身份的人有可能是公司股东,也可能不是公司股东,而对方律师无视不是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将股东身份与雇员身份等同起来,因此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此,其结论必然谬误。

于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