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第三人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所签协议有效。 一九九六后十二月三日,被告在其所属村民无能力治理的前提下,根据扎旗政府第八十四号文件精神,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协议将其所有的一千余亩咸碱、沼泽地承包给第三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当时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因此,该协议有效。 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的同时,第三人如约交纳了承包费四万元,事后又陆续交纳了剩余承包款。在本案中,第三人并无任何违约之处。 该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先后投入八十三万余元修筑拦水大坝、开垦土地、改良土壤、引流挖渠,从而将该土地部分改造为良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即使该协议签订时无效,那么,第三人在实际投入且经营一年以上后,该协议也已归于有效。 事实上,正如证人当庭所述,被告为解决原告种地问题,曾投资开垦了部分土地,但当时原告并无人愿意耕种,对于未开垦的本案所涉咸碱、沼泽地,更是无人问津,因此,一九九六年协议非但没有违背原告的意志,而且该协议的签订恰恰是一项利民利村的好事。 二、二○○○年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一九九八年扎鲁特旗遭遇了百年一遇的洪水,致使第三人所辛勤改造的几百亩良田毁于一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第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曾多次找被告行使法定解除权,但被告列会研究后,不同意第三人解除合同,仅同意延长承包期限并给予第三人部分优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并无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因此该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三、二○○二年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直到二○○二年,当时签订一九九六年协议的部分第三人已离开人世,其遗属已无力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根据一九九六年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土地承包权进行了部分转让,该转让行为得到了发包方被告的认可,被告已在协议上签章确认,该转让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该转让行为亦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三份协议均是有效的,中共中央文件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属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文件没有适用性,且该文件均发布于一九九六年签订协议之后,并无溯及力,因此,原告以该文件作为依据否定三份协议效力的主张显然是错误的,其所称三份协议均无效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