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诉讼地位又如何确定?

案件基本信息:

贾某向房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支付了首付款后,又房产公司办理了银行按揭,在购买房产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签订了一份住房抵押按揭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有一条同样的约定:如果购买方不能按时缴纳购房款或银行按揭还款时,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回房屋。购房人按时交清了首付款,并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贾某领取了房屋钥匙,并进行了装修, 一年后,购买方出现经济困难,银行按揭逾期未还。房产公司替贾某偿还了银行按揭3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贾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贾某偿还代付的银行按揭款30万元。

案件焦点:

房贷逾期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 是否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房产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房产公司与贾某签订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依照《中华人工和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贾某按时缴纳了购房的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也就是说房产公司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购房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已经完成。

房产公司是否有权依据补充担保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作为房地产公司仍有担保义务,保证购房人贾某能够及时偿还银行按揭,即使购房人贾某不能偿还银行按揭,也仅仅是购房人贾某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房产公司仅仅是担保人身份,在购房人贾某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仅能履行担保义务,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购房人追偿或通过法院执行房产。房产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直接解除房产合同,直接占有他人财产,有套路贷之嫌,意图通过担保占有他人合法不动产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应驳回房产公司解除房产合同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