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人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越来越细致,对自身权利保护也提上了日程,今天谨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约定管辖做一简单探析,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举例说明:甲公司(承包方)与乙公司(发包方)签订一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建设工程交给丙(自然人)进行施工,施工中,丙将工程交给丁进行具体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丁带领的工人不慎受伤,工人提起诉讼,要求丁、丙、乙三方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丁承担赔偿责任,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工人起诉前,丙为乙出具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承担责任,对丙进行追偿的情况下,有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对工人履行了清偿责任,在乙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本案中的“协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问题?????

“协议约定管辖”的法律依据如下:

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

案例分析如下: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种情况,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协议约定管辖有效。理由是:虽然本案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人受伤引发的,工人提起诉讼,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368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进行判决,而乙、丙之间的协议约定管辖,是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所产生的追偿权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说该协议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理由如下:本案中工人受伤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内,是由于施工过程受伤,尽管工人受伤提起诉讼,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368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进行判决。但乙、丙之间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对于双方对工人受伤后产生责任问题的约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115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案由,那么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乙、丙之间“协议约定管辖”无效。

另有:按照本案案情分析,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造成人员受伤所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如果按照追偿权纠纷,乙丙之间协议约定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143条 追偿权纠纷 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的解释说明,追偿权纠纷仅仅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也就是说,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所产生的追偿权纠纷,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规定的追偿权纠纷的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民事案由的适用是由低到高的适用原则,那么本案案由规定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追偿权案由属于第三级级案由,但无法适用。

笔者认为:第二观点比较切合实际情况,欢迎各位老师予以指正!